反对家庭暴力 我们共同的责任
越南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
2014-11-25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1992年宪法,一些条款已经根据第51/2001/GH10进行修改和补充;国民议会,因此制定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总则)

第一条规定的范围

1本法律对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作出规定,保护并且协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且规定个人、家庭、组织、机构的责任,以及违反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法的问题。

2家庭暴力的定义为特定家庭成员的有目的的行为意图促使或者可能引起对其他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或者经济方面的损害。

第二条家庭暴力行为

1家庭暴力行为包括:

1)对人体的殴打、虐待、酷刑或者其他有目的的意图导致健康和生命的行为;

2)侮辱或者其他故意打击自尊心、荣誉和尊严的行为;

3)孤立、避开、或者给其他家庭成员制造持久心理压力,造成严重后果;

4)禁止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与儿女,夫妻,兄弟姐妹之间行使法律权利和义务;

5)强迫进行性行为;

6)强迫儿童婚姻、强迫婚姻、强迫离婚以及其他破坏自由婚姻行为;

7)挪用、减少或者破坏其他家庭成员的私人财产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

8)迫使其他家庭成员过度工作或者在其能承受范围之外要求贡献更多收入;控制其他家庭成员收入以迫使其经济依赖;

9)以非法行为将其他家庭成员赶出居所。

2前款规定的暴力行为定义也应当适用于离婚后的家庭成员之间,或者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人之间。

第三条预防、控制家庭暴力的原则

1采取多种的、综合的措施来预防家庭暴力行为并与之斗争,将预防措施作为关键问题,并且对体现越南良好习俗、文化方面的家庭价值、辅导、和解进行更多宣传和教育。

2家庭暴力行为必须被及时发现、依法阻止和处理。

3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得到及时保护,并且按照其实际情况、全国社会经济情况得到协助;儿童、老人、残疾人和妇女的法律权益应当优先保护。

4加强个人责任、家庭责任、社区责任、机构责任,在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第四条施暴者责任

1尊重社区的合法介入,立即停止针对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

2遵守有关当局和组织的决议。

3及时将受害者送去医疗救治,除非被害人拒绝,照顾家庭暴力受害人。

4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作出关于损失和伤害方面的赔偿。

第五条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1家庭暴力受害者享有如下权利:

1)要求相关机关单位、组织、个人保护其生命、尊严、其他权利以及合法利益;

2)要求相关机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本法规定采取措施来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安全以及禁止接触;

3)享有医疗服务、心理服务和法律服务的权利;

4)享有临时住所服务,并且与其他本法规定的信息一道被保密;

5)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当被要求的时候,被害人有义务向相关个人、机构、组织提供家庭暴力的信息。

第六条警察在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

1国家应当为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

2鼓励机构、组织以及个人为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提供财务支持;发展预防家庭暴力模式并且为被害人提供协助。

3鼓励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方面的研究、文献写作、艺术作品创作。

4组织、协助关于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方面的官员培训。

5直接参与预防、控制家庭暴力的个人应当得到相关奖励,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用来补偿对其健康、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坏。

第七条关于预防、控制家庭暴力的国际合作

1政府鼓励在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以平等、尊重主权、遵守国内法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合作。

2国际合作行为包括如下:

1)开发、实施项目、计划和行动以阻止家庭暴力行为;

2)加入国际组织,签署、参加、实施关于防止、控制家庭暴力国际条约、协定;

3)交流关于防止、控制家庭暴力行为的信息和经验。

第八条严格禁止的行为

1本法第2条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

2迫使、刺激、敦促、给他人提供机会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3使用或者传递信息、图像、声音以刺激家庭暴力行为。

4报复或者威胁报复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以及发现、汇报、阻止家庭暴力行为的人。

5阻止发现、汇报、和解家庭暴力的行为。

6利用阻止、控制家庭暴力行为去获取利益,或者利用阻止、控制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其他非法行为。

7合谋、掩盖、避免和解、错误和解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预防家庭暴力

第一部分关于预防、控制家庭暴力的信息和沟通

第九条关于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方面信息和沟通的目的和要求

1预防家庭暴力的信息和沟通的目的在于改变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知和行为方式,以便逐渐消除家庭暴力行为,增加越南人民和家庭的良好习俗和道德水准。

2预防家庭暴力、控制家庭暴力的信息和沟通要遵守如下规定:

1)准确、细致、简单、恰如其分;

2)适合具体案件情况、资格、年龄、性别、传统、文化、宗教、种族认同;

3)对受害人和其他家庭成员不会造成性别平等、自尊心、荣誉方面的负面影响。

第十条预防家庭暴力、控制家庭暴力的信息和沟通的内容

1关于预防、控制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成员性别平等和义务的法律和政策。

2越南人民和家庭的良好习惯和道德标准。

3家庭暴力的负面影响。

4家庭暴力防治、控制的办法、模式和经验。

5婚姻和家庭的知识、行为技巧、文化家庭构建。

6其他和家庭暴力防治、控制有关的因素。

第十一条关于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方面的信息和沟通的形式

1直接施行;

2通过大众媒体施行;

3将信息和沟通纳入到国家教育系统机构中的教学课程;

4通过艺术、文学以及社区生活和其他形式的大众文化行动进行。

第二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和争议的和解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和争议和解的原则

1及时、积极主动以及耐心;

2与共产党的政策一致,与国家法律一致,与社会道德和人民良好习俗一致;

3尊重和解方的自由意志以便达成和解;

4公平、公正、理解、体谅;

5保护隐私;

6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7对于本法第14条、15条规定之情况,家庭成员之间在如下情况下不得和解:

1)犯罪性质的事件,除非被害人要求豁免刑事程序;

2)违反行政法规定从而科以罚款。

第十三条家庭和家族对纠纷和争议的和解

整个家庭应当对于及时发现纠纷并且在家庭成员之间达成和解负有责任。

如果该家庭不能和解或者应某家庭成员的要求,家族族长或者有地位的人或者社区有地位的人应当积极来进行和解工作。

第十四条机构或者组织对纠纷和争议的和解

机构或者组织对其雇员以及应家庭成员要求负有责任进行和解以化解纠纷。如果必要,应当与其当地同仁一起努力进行和解工作。

第十五条由乡村和解小组对纠纷和争议的和解

1乡村和解小组应当按照相关立法、规定对家庭成员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和解工作。

2公社、乡、镇人民委员会(如下简称为公社人民委员会)应当与相应级别的越南祖国战线委员会及其成员合作,以便给予乡村和解小组指导、协助,提供良好条件,从而进行家庭成员之间纠纷和争议的和解工作。

第三部分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的社区咨询、评论和批评

第十六条乡村级别的组织对家庭问题的咨询服务

1国家应当为组织、个人提供便利并且鼓励其在乡村的级别提供关于家庭问题的咨询服务,以便帮助当地居民避免和防止家庭暴力。

2在乡村级别提供关于家庭问题的咨询服务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1)提供关于婚姻、家庭、家庭暴力防治的相关信息、知识、法律、规定;

2)对在家庭中行为技巧和如何在家庭成员中处理争议、纠纷提供指导;

3为家庭问题提供咨询主要注意如下情况:

1)家庭暴力施暴者;

2)家庭暴力受害者;

3)酗酒者、吸毒者、赌徒;

4)未婚夫、未婚妻。

4公社人民委员会应当在为家庭问题提供咨询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并且和相应级别的越南祖国战线及其成员合作,提供家庭问题的咨询。

第十七条社区评论和批评

1社区评论和批评应当针对16周岁以及16周岁以上的家庭暴力施暴者进行,并且在乡村和解小组进行组织和解之后继续进行。

2乡、小村庄、或者镇、当地居民小组的领导者,或者类似团体的领导(如下将简称为社区领导)决定和组织社区会议以便汇集社区评论和批评。社区会议参与者应当包括家庭代表、邻居。而社区领导也应当邀请相关人士参与社区会议。

3公社人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社区领导组织社区会议以便汇集社区中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评论和批评。

第三章保护和协助家庭暴力受害者

第一部分采取的措施以及协助家庭暴力受害者

第十八条发现和报告家庭暴力行为

1发现家庭暴力的人应当在现场立即将情况报告给最近的警察局、公社人民委员会或者社区领导,如果发生本法23条第3款或者29条第4款情况不在范围之内。

2警察局、公社人民委员会、社区领导发现或者经人汇报后得知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处理问题,并且要求相关当局或者个人处理问题,并且对汇报者的信息保密,如果有必要,则应当保护汇报者。

第十九条预防和保护措施

1家庭暴力被害人应当得到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被害人,阻止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最小化家庭暴力的后果。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包括:

1)停止家庭暴力行为;

2)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急救安排;

3)按照法律对施暴者的民事、刑事性质的行为采取防治措施;

4)家庭暴力施暴者不能靠近被害人,不得使用电话或者其他媒介来和被告人接触以便实施暴力(以下称为禁止接触办法)。

2在事发现场的目击者,按照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其个人能力,应当采取本条规定的1)和2)措施;

3申请的批准、条件,本条3)规定的措施的改变、取消应当按照处理民事、刑事行为的相关立法进行。

4在本条规定措施4)中规定办法的申请应当符合本法第20、21条之规定。

第二十条根据公社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作出的禁止接触措施

1满足如下条件时,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社人民委员会可以决定适用不超过3天的禁止接触措施:

1)家庭暴力受害人、家庭暴力监护人或者相关组织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做出书面申请。如果是相关机构、组织申请,则必须取得受害人的同意;

2)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引起或者威胁引起关于身体健康、生命的身体伤害;

3)家庭暴力受害人和施暴者在接触期间没有在同一住处生活。

2在接到申请之后的12个小时内,公社人民委员会的主席应当作出决定适用禁止接触,如果没有作出决定,则需要书面说明具体原因送达申请人。

禁止接触的决定应当在签发之后立即生效,送至施暴人、受害人、受害人住处所在地社区领导。

3公社人民委员会的主席在接到受害人要求取消禁止接触的申请的时候,或者当措施不再必要的时候,应当做出取消的决定。

4假如在禁止接触之间有婚礼、葬礼或者家庭特殊事件发生,需要受暴人和受害人接触,则施暴人需要通知受害人所在社区的社区领导。

5施暴人违反禁止接触决定将被处以民事违法拘押或者罚金处罚。

6政府应当细致规定申请、取消禁止接触、监督者权限、治疗施暴者、违反禁止解决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根据法庭决定做出的禁止接触

1当满足如下条件,在收集证据或者在受害人和施暴人之间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法院有权禁止施暴人在4个月内接触被害人:

1)家庭暴力受害人、家庭暴力监护人或者相关组织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做出书面申请。如果是相关机构、组织申请,则应当取得受害人的同意;

2)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引起或者威胁引起关于身体健康、生命的身体伤害;

3)施暴人和受害人在禁止接触期间没有居住在同一住所。

2禁止接触的决定在签署之后立即生效,并且应当通知施暴人、受害人、受害人住所所在地机构领导人以及同级别人民监督机构。

3当接到受害人撤销禁止接触申请或者措施不再必要的时候,做出禁止接触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取消该决定。

4假如在禁止接触之间有婚礼、葬礼或者家庭特殊事件发生,需要受暴人和受害人接触,则施暴人需要通知受害人所在社区的社区领导。

5步骤、程序的权限和次序,禁止和家庭暴力受害人接触措施的变更、取消应当符合民事诉讼临时紧急措施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监督禁止接触决定的实施

1在接到社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相关法院作出的禁止与家庭暴力受害者接触的通知之后,社区领导应当与相关组织的基层组织合作,分派人手来监督禁止接触决定的实施。

2被分派的监督者应当履行如下责任:

1)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家庭暴力受害者之间的禁止接触决定,如果发现施暴者与被害人见面,则应当要求其严格执行禁止接触决定;

2)假如施暴者试图接触被害人,被分配的监督者应当向机构领导人汇报以便阻止。

3按照本法第20条第4款规定,第21条第4款规定允许施暴者与被害人见面,家庭成员应当在场,以便监督不再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第二十三条卫生站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

1在接受医疗救助和治疗之后,家庭暴力被害人如果提出要求,可以得到受伤证明。

2如果家庭暴力受害人持有保险卡,则医疗救助和治疗的花费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3医疗人员在执行本职任务的时候,应当为家庭暴力被害人的私人信息保密,如果发现家庭暴力行为有刑事特征,则应当向卫生站的领导报告,然后向最近的警察局报案。

第二十四条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咨询服务

1应当向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健康、家庭、家庭行为、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

2本法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卫生站、社会保护中心、家庭暴力咨询中心、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机构、个人、组织以其责任和能力为基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紧急支援的基本条款

在必要的时候,为满足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必要需求而提供紧急支援方面,公社人民委员会应当发挥领导作用,并且和同级越南祖国战线及其成员、其他当地社会组织、家庭暴力支持机构合作。

第二部分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机构

第二十六条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机构

1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机构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照顾、建议、临时住所、以及其他必要支持。

2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机构应当包括:

1)卫生站;

2)社会保护和协助中心;

3)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中心;

4)预防控制家庭暴力咨询中心;

5)社区中可靠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卫生站

1卫生站应当按照本法第23条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且提供健康问题的咨询服务。

2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之服务之外,公共卫生站要依靠其自身实际能力和条件,在家庭暴力受害者要求的前提下,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不长于1天的临时住所服务。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护中心

社会保护中心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协助、心理建议、临时住所服务以及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家庭暴力受害者协助以及家庭暴力预防、控制咨询中心

1国家应当鼓励并且为个人、组织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咨询机构提供便利,应为家庭暴力预防、控制项目/计划和政府确定的受益人群提供资金支持。

2以其实际政策和功能为基础,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和咨询中心应当提供健康服务、法律和心理建议、临时住所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暴力受害者必需的服务。

3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和咨询机构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足够的硬件资源和合格的人力资源,以便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行为提供足够的资源。

2)经济上能够维持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支持行为。

4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者应当按照有关咨询服务的规定,并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专业服务技能。除非他们发现家庭暴力行为中有刑事犯罪的迹象,咨询者应当严格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保密。在发现可能有刑事犯罪迹象的情况下,咨询者应当向其咨询机构中心负责人汇报,该负责人必须立即向警察汇报。

第三十条社区中可靠的地址

1社区中可靠的地址包括:准备好在社区中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有能力的受尊重的个人和组织。

2个人和组织通知公社人民委员会他们愿意并且已经准备好成为社区中可靠的地址,并且使之知晓其地址。

3社区中可靠地址以其实际情况和能力为基础,应当承认家庭暴力受害者并且为他们提供协助、建议、临时住所服务并且通知相关当局。

4公社人民委员会应当将社区中可靠的地址列出来,并且必要时为其提供家庭暴力防止和控制的指导和行为培训。

5越南祖国战线的公社、村、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义务与同级别的人民委员会合作,来执行相关行动以及建立社区中可靠地址。

第四章预防、控制家庭暴力中个人、家庭、机构、组织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个人责任

1遵守《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法》,遵守关于家庭婚姻方面的法律,遵守性别平等法,遵守预防和控制毒品、性行为、其他社会有害物的法律。

2及时阻止家庭暴力行为,及时向有关当局报告家庭暴力行为。

第三十二条家庭责任

1教育并且敦促家庭成员遵守《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法》,遵守关于家庭婚姻方面的法律,遵守性别平等法,遵守毒品、性行为预防和控制法律,以及其他社会罪恶预防和控制法律。

2和解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和纠纷,阻止家庭暴力行为,扶养、照顾遭受家庭暴力的亲属。

3和机构、组织、社区合作从而预防控制家庭暴力行为。

4按照本法规定采取措施从而防止家庭暴力行为。

第三十三条越南祖国战线委员会及其成员组织的责任

1进行交流和教育活动,鼓励成员和人民遵守遵守《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法》,遵守关于家庭婚姻方面的法律,遵守性别平等法,遵守预防和控制毒品、性行为、其他社会有害物法律。

2为政府机构提出必要的建议、措施从而制定遵守《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法》,遵守关于家庭婚姻方面的法律,遵守性别平等法,遵守预防和控制毒品、性行为、其他社会有害物法律,防止家庭暴力行为,并且与家庭暴力行为斗争,照顾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3共同监督《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法》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越南妇女联盟的责任

1按照本法第33条承担责任。

2组织家庭暴力防止和控制咨询中心以及受害人支持中心。

3组织职业培训、救助行为,从而支持受害人。

4与相关组织、机构合作从而保护、协助受害人。

第三十五条关于家庭暴力预防和控制的国家管理机构

1政府应当统一管理家庭暴力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2文化、运动、旅游部应当就政府管理预防、控制家庭暴力对政府负责;

3各部以及部级机构,在其指定功能以及职权下,负有与履行防止和控制家庭暴力政府管理的义务。

4各个级别的人民委员会,在其指定的功能和职权下,负有与履行防止和控制家庭暴力政府管理的义务。

5公社人民委员会向公社人民理事会提交的社会经济情况年度报告应当包括防止、控制家庭暴力的情况以及结果。

第三十六条文化、运动、旅游部的责任

1准备描述性法律文件以及关于家庭暴力行为预防、控制的行动计划和项目,并将其呈交相关机构以便取得发布权,或者在相关机构职权范围内直接发布。

2积极与其他部、部级机构、政府办公室、省级人民委员会合作以执行关于家庭暴力防止、控制的法律文件、行动计划、行动项目。

3为家庭问题的咨询提供指导,同时也为为家庭暴力防止、控制咨询中心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中心的建立、撤销提供咨询服务。

4积极与相关组织、机构合作,通过对于家庭暴力预防、控制相关人员的培训来拓展规定的实施。

5考察、检查《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法》的实施。

6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防止、控制行动的国际合作。

7积极指导家庭暴力防止、控制行为的观察、分析、整合,指导关于家庭暴力防止、控制的统计报告,指导关于家庭暴力防止、控制实践经验分析以及优秀模式的推广。

8积极与相关机构合作以便编辑、准备关于家庭暴力防止、控制行为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卫生部的责任

1颁布、制定规定,以便收留家庭暴力受害者,并且为他们在所有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2指导卫生机构提供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统计报告。

3颁布治疗酗酒症状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劳工、战争残废军人、社会事务部的责任

1为将家庭暴力防止、控制工作整合到减少贫困和消除饥饿、培训、就业的项目中提供指导。

2在社会保护和协助中心里为协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指导。

第三十九条教育与培训部、国家教育系统中的教育机构的责任

1教育与培训部应当就防止、控制家庭暴力整合到相应级别教育机构的课程要求、课程设置而提供指导措施。

2国家教育系统中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负有将家庭暴力防止、控制的知识整合入其课程中的义务。

第四十条信息与通信部和传媒体机构的责任

1信息与通信部应当指导媒体和通讯社传播、普及关于家庭暴力防止、控制的政策和法律。

2媒体应当及时传递并且准确提供关于家庭暴力防止、控制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警察、法院、调查机构的责任

警察、法院、巡警在其职责和权力范围内,负有与相关机构合作以便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权力和合法利益的责任;警察、法院、巡警应当积极阻止,及时发现、处理违反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法的行为;警察、法院、巡警应当与关于家庭暴力防止、控制的国家管理机构合作并且为家庭暴力案件的统计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章关于违反预防、控制家庭暴力法以及控告、举报法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处理家庭暴力施暴者

1根据家庭暴力施暴者违反法律的严重程度,家庭暴力施暴者将被处以罚金或者刑罚以为其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2人民武装力量中的行政人员、政府官员、公务员如果进行家庭暴力行为,并且根据本条第1款被处以罚金,则必须报告给该机构首长以受教育。

3政府应当细化家庭暴力防止、控制法规定,并且为刑罚划分具体等级以及具体衡量标准以便对违法人员使用。

第四十三条在人民公社、乡、镇使用再教育政策或者送去学校再教育

1经常进行家庭暴力行为,已经被社区给予警告、惩戒、批评处理,但是从上述措施采取之日起6个月内依然进行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在该公社、镇、乡进行再教育。

2已经在公社、乡、镇受过再教育的人依然进行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被送至强制再教育学校。18周岁以下的人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则应当按照民事违反责任的相关规定送至青年拘禁学校。

3送至公社、乡、镇再教育措施的权限、期限、程序以及送至强制再教育学校、青年拘禁学校应当符合民事违反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控告、举报和解决

对于违反防止、控制家庭暴力法的控告、举报和解决应当遵守《控告、举报法》。

第六章实施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效力本法律于2008年7月1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实施指导

政府应当为本法的实施制定细则,并且为本法实施提供指导。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七届国民会议以及第二届全体大会于2007年11月21日通过。

国民议会主席阮富仲Nguyen Phu Trong

(李娇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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